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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4-01-07 17:03:00  来源:县总工会  作者:本站编辑

 永工〔2014〕2号

关于继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系统)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工会十六大关于维护和发展职工权益,构建服务职工工作体系的部署,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经济权益,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以“主动要约、规范运作、完善制度、互利双赢”为主题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加强对国家和省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企业积极要约、主动要约、规范要约、依法要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得发展、职工得实惠、劳动者体面劳动的目的。
    二、目标任务
    各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要与工会组建工作有效结合,在建会的同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建制工作,确保保持全县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建会企业数98%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建会企业数95%以上、100人以上独立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我县区域性(行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三、活动安排
(一)时间
2014年1月份。今后,每年1月份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时间。
(二)范围和重点对象
1、“要约行动月”活动的范围:在我县已独立建立工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建立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不具备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或行业(区域)工会采取“上代下”的形式提出协商要约,向企业或代表企业的组织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重点对象: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规模企业;集体合同(包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模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的规模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三)基本原则和内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在维护协商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等原则。要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等情况,围绕企业工资分配原则、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措施等事项,提出要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放在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等;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放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控制超时加班、工资支付办法等。
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要约行动月”的开展,着力做好“一宣传、两推动”,即大力宣传《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委[2010]84号);大力推动规模以上重点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行业及区域,要着力做好制度规范工作,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做文章,在提升协商水平上下功夫;对还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阻力较大的企业、行业及区域,要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采取由上级工会代下级工会提出要约的做法加以推动,努力攻坚克难,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普遍建立。
(四)方法与步骤
根据《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企业行政一方或工会一方均可发起要约,要约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一方书面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要约)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行政一方不应约的,企业工会可通过协商途径解决或者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调;仍然拒绝或者不应约的,工会组织可以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资集体协商提示函》,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解决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瓶颈”问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普遍建立。
    (二)要对各地开展“要约行动月”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在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推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立专项活动督导组,协调解决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要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攻坚克难。对企业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组织应积极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动协商程序,同时,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要约与行业(区域)要约相衔接的工作思路,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的工作链。
    (四)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和宣传阵地,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注重宣传新形势下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现实意义,宣传“要约行动月”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使“要约行动”形成声势、形成规模、形成效应。
    (五)要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分级管理、逐级汇总、动态统计”的统计报告制度,全面及时掌握“要约行动月”活动进展情况,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请各乡镇(系统)工会在活动结束以后,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产业(系统)“要约行动月”活动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和《全县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县总工会基层部(联系人:林新生)。 
联系(传真)电话:23882517,邮箱地址:ycxzgh@126.com。 
        附件:《全县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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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6日
 
 
2号 要约行动月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