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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城市低保标准 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
时间:2014-02-21 08:07:19  来源:  作者:
泉州城市低保标准 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

   
    泉州网—泉州晚报讯(记者郑意凡)日前,泉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将进一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维护困难群众最低生活权益。

  根据《意见》,各县(市、区)应严格落实“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低保标准按高于省定标准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0%”、“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的保障标准,结合上年度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测算的属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适当提高。各县(市、区)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应与属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2%。继续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将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开展分类定期核查。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我市还将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保障、临时救济、就业扶持、社会慈善等方面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就业扶持方面,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低保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来源: 泉州网-泉州晚报)